為維護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學生權利救濟機制,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第21號令)精神,省教育廳成立了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委員會由省教育廳領導,法制辦、學生管理處、宣教處、高教處、高校科研師資處處長(主任)及省教育廳法律顧問組成,負責受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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