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記者 李永春)中外合作辦學,外資比例應低于50%。近日,中國教育部公布的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教育的相關政策如此明確。除了個別條款,這個旨在落實國務院非公經濟“新36條”的文件更多是原則宣示,缺乏可操作性。
6月28日,這份題為《教育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fā)展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提出,鼓勵民間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
該文件規(guī)定,“外商投資公司在中國境內開展教育活動,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的規(guī)定”。同時,“允許外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參與合作辦學”,但“境外資金的比例應低于50%”。
同時,教育部要求“完善民辦學校稅費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辦學校同價。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執(zhí)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
《實施意見》明確,鼓勵民間資本投資于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在民辦學校設置方面,執(zhí)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可以適當放寬幼兒園審批條件。同時,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兒園。
《實施意見》明確,擴大民辦本科學校招生自主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視生源情況允許民辦本科學校調整招生批次。“有條件的地區(qū),可允許辦學規(guī)范、管理嚴格的民辦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guī)模內自主確定招生范圍和年度招生計劃。”
教育部明確,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政府資助、評獎評優(yōu)、升學就業(yè)、社會優(yōu)待等方面與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普惠性幼兒園與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享受同等的資助政策。
該文件強調,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選優(yōu)、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
教育部這份文件還要求,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guī)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為教師辦理補充保險。同時,支持地方政府采取設立民辦學校教師養(yǎng)老保險專項補貼等辦法,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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